為加強居民自建房用作經營場所管理,切實保障經營場所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2】10號)、《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及百日攻堅行動方案>的通知》(湘辦發電【2022】35號)、《中共長沙市委辦公廳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長沙市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十條措施>的通知》(長辦【2022】19號)等有關要求,制定以下規定。
一、可用作經營場所的居民自建房范圍。農村居民宅基地自建房、國有土地居民自建房、留地拆遷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設的居民安置房等,可依法按程序登記為經營場所。
二、居民自建房禁設經營場所情形。下列房屋不得用作經營場所:未經房屋安全鑒定的;經房屋安全鑒定為C級和D級的;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存在違法建設、違法違規審批問題的;被征收房屋。
三、加強重點業態監管。嚴格餐飲、住宿、網吧、影視歌廳、培訓機構、托管托育、快遞、足浴、體育健身、汽車維修、燃氣、種子農藥、廢品收購和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倉儲等重點業態管理,杜絕混雜經營造成的管理混亂和安全隱患。突出城鄉結合部、城中村、安置區、學校和醫院周邊、工業園區、旅游景區等區域居民自建房的管理(居民自建房用作經營場所禁止目錄見附件1)。
四、加強經營業態排查整治。核查市場主體證照和經營活動, 依法查處擅自改變登記、許可事項和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加強公共娛樂、公共餐飲住宿、公共休閑、公共體育運動健身等行業排查,對違反房屋安全、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等規定的,依法予以查處。加強居民自建房內生活、經營、倉儲等混營的排查,違反有關行業 規定的,責令限期整改,待符合條件后方可經營。
五、嚴格房屋安全審查。用作經營場所的居民自建房應進行房屋安全鑒定,不得將未通過房屋安全鑒定的居民自建房用作生產經營場所。在市場主體登記或行業經營許可環節,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園區管委會負責出具確認房屋安全的場所證明材料(見附件2)。
六、嚴格公共安全設施審查。嚴格執行消防、環保等涉及公共安全配套設施設置的相關標準。新設立涉及公眾聚集性、安全性的市場主體,可自行建設消防、環保等配套設施并達到相關標準,或可與原有設施共用,但須達到共用市場主體使用的累計數值要求。
七、嚴格控制經營場所容納人數。消防救援部門應明確用作經營場所的居民自建房單位面積最大容留人數。各行業主管部門應根 據有關規定控制經營場所的容納人數,沒有行業規定的應結合行業特性,參照居民自建房用作經營場所人數限定參考標準(見附件3),督促經營者及房屋所有權人控制容納人數,防止人員過度聚集。
八、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各行業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園區管委會要將經營性自建房作為監管重點,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智慧監管、信用監管等方式,提高抽查頻次,及時掌握房屋安全、業態布局、人員聚集等情況,對非法經營行為,依法予以處置。
九、壓實房屋所有權人責任。按照“誰擁有誰負責”原則,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把好防范安全隱患的第一道關口,督促經營者生產經營符合安全生產要求,對經營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予以制止,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房屋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十、壓實經營者責任。按照“誰使用誰負責”原則,嚴格落實經營者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明確安全管理人員職責、應急措施等,定期開展安全生產自查,保障消防、環保等設施有效使用。參照居民自建房用作經營場所人數限定參考標準,合理控制經營場所容納人數,確保合法經營和經營安全。
十一、壓實監管責任。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監管細則,加強對市場主體的齊抓共管。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餐飲、藥品等業態的監管;宣傳部門負責影院等業態的監管;文旅廣電部門負責網吧、藝術培訓、密室逃脫、劇本殺等業態的監管;公安部門負責住宿等業態的監管;教育部門負責教育培訓、幼兒園等業態的監管;體育部門負責體育健身、競技等業態的監管;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等業態的監管;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等業態的監管;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加強對本行業的監管。
十二、壓實屬地責任。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要加強居民自建房作為經營場所的管理,組織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建立居民自建房臺賬,建設數據共享平臺,及時將信息告知許可登記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定期組織經營性自建房巡查,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應及時制止,組織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